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实施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必备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
2)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2.从事苗木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的全部条件,从事种子经营需要符合以上的全部条件。
所需材料
情形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申请苗木生产经营的填写苗木专用申请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的填写种子专用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空白表格: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doc;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doc;
范本表格: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样式).pdf;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样式).pdf;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4、《种子或苗木的产地检疫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提供,只从事经营的不用提供。;
5、《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申请苗木生产经营的不用提供。;
6、《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复印件书等证明材料。;
7、《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提供;
8、《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
10、《提交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提供。;
11、《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
13、《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证明材料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提供。;
情形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期):
1、《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申请苗木生产经营的填写苗木专用申请表,申请种子生产经营的填写种子专用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空白表格:
  1)、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范本表格:
  1)、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pdf;
2、《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3、《种子或苗木的产地检疫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提供,只从事经营的不用提供。;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申请苗木生产经营的不用提供。;
5、《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或职称证复印件书等证明材料。;
6、《原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旧证原件(含正、副本)齐全;
情形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2、《变更许可证内容证明材料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3、《原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旧证原件(含正、副本)齐全;
4、《申请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的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材料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填报须知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结果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预约办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负责核发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窗口
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0760-89817216

交通指引:

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5)、《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经营者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分支机构所在地重新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6)、《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和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林业局核发。:
7)、《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8)、《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二)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权限划分
1、权责划分(市级):
中山市林业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