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林木良性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实施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办理条件
1.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3)具有良种证明并具有良种的合法来源;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人员。
2.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从事苗木经营需要符合第1点的全部条件,从事种子经营需要符合以上的全部条件。
所需材料
情形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新申请):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空白表格: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doc;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doc;
范本表格: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样式).pdf;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苗木专用)(样式).pdf;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4、《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5、《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6、《林木良种证书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附其合法来源;
7、《申请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身份证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情形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延期):
2、《延续《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空白表格:
  1)、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范本表格:
  1)、延续《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样式).pdf;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5、《林木良种证书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附其合法来源;
6、《原省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旧证原件,含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齐全;
情形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
2、《申请变更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内容的报告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材料清晰,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申请个人签名;
3、《变更许可证内容证明材料 》——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材料清晰;
4、《原省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旧证原件,含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齐全;
5、《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材料清晰;
填报须知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结果名称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预约办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事窗口
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0760-89817216

交通指引:

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品种育种的人。
对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生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