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实施机构 | |||
中山市林业局 | |||
实施主体性质 | |||
法定机关 | |||
联办机构 | |||
无 | |||
办件类型 | |||
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 |||
办理条件 | |||
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 |||
所需材料 | |||
情形1:默认情形: 1、《产地检疫申报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无。; 空白表格: 1)、产地检疫申报表(产品类).doc; 2)、产地检疫申报表(苗木类).doc; 范本表格: 1)、产地检疫申请表(模板).doc;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签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范本表格: 1)、渉木涉苗企业登记表.doc; | |||
填报须知 | |||
无 | |||
窗口办理流程 | |||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
网上办理流程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
行使内容 | |||
无 | |||
中介服务 | |||
无 | |||
结果名称 | |||
植物检疫证书 | |||
预约办理 | |||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 |||
办理时限 | |||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办事窗口 | |||
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 |||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0760-89817216 | |||
交通指引: 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 |||
收费标准: | |||
不收费。 | |||
物流快递 | |||
不支持 | |||
常见问题解答 | |||
办理依据 | |||
1)、《《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程序: (一)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植检机构提出检疫书面申请; (二)植检机构派出植检员定期到生产现场实施检疫,填写《产地检疫记录》; (三)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3)、《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4)、《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5)、《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6)、《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权限划分 | |||
1、权责划分(市级): 中山市林业局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