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办事指南

办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实施机构
中山市林业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联办机构

办件类型
实施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和《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设立市级森林公园需符合以下条件: 
1)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2)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3)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4)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5)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6)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7)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所需材料
情形1:默认情形:
1、《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无;
2、《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申请书》——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无;
3、《经营管理机构内设部门、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无;
4、《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复印件0份
要求:由具有林业调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符合格式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
5、《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内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拟设立森林公园景区的彩色照片,能真丝反映景区环境和现状,材料齐全真实,来源合法。;
6、《拟设立市级森林公园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林权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如没有的,需提交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权权属证明。;
填报须知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省内运输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市行政服务中林业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

结果名称
关于准予设立森林公园的行政审批决定
预约办理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根据《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事窗口
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0760-89817216

交通指引:

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物流快递
不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 
办理依据
1)、《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3)、《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设立后,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以及界线,或者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5)、《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6)、《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六条:
(一)国家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物比较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物相对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有特色,景点景物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知名度较高。:
7)、《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权限划分
1、权责划分(市级):
中山市林业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