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 ![]() | ||
| 个人 | |||
| 办理条件 | |||
| "1.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应包括具体物种种类、数量、价格以及明确协议的时限等)。其中: ①收购、利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种源来源和饲料来源有保证,并提交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②向外省出售、收购、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③涉及食用的,提交食品卫生检疫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2.具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①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②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 ③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3.证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①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经县级林业行政部门查验的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②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驯养繁殖许可证和该物种驯养繁殖档案; ③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所含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有效证明、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成分表。" | |||
| 所需材料 | |||
| 申请书,《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明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材料,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 |||
| 填报须知 | |||
| 无 | |||
| 窗口办理流程 | |||
| 提出申请→市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受理→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审查→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审批→市林业局审批服务办结果反馈 | |||
| 网上办理流程 | |||
| "1.申请人进行网上申请,填写联系人信息,填写并上传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成功后,记录申请编号。系统设置审批状态为“已申请”。 2.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如果审查合格则送承办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受理”。否则设置审批状态为“不受理”,并结束。 3.承办岗位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录入承办意见后送审核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承办”。 4.审核岗位工作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录入审核意见后送审批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审核”。 5.审批岗位工作人员审批申请材料。录入审批意见后送办结岗位,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审批”。 6.办结岗位工作人员办结申请材料。向申请人传送审批结果后,设置审批状态为“已办结”。" | |||
| 办理时限 | |||
|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10工作日 | |||
| 办事窗口 | |||
| 中山市市政府第二办公区一楼办事大厅 | |||
|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 | |||
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 | |||
联系电话: 0760-88313909 | |||
交通指引: 1路 | |||
| 中山市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 |||
|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 |||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 89817216 | |||
交通指引: 交通指引: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 |||
| 收费标准: | |||
| 不收费 | |||
| 常见问题解答 | |||
| 办理依据 | |||
|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