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对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
| 实施机构 | |||
| 中山市林业局 | |||
| 实施主体性质 | |||
| 法定机关 | |||
| 联办机构 | |||
| 无 | |||
| 办件类型 | |||
| 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 |||
| 办理条件 | |||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 124号,自2002年8月2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 1)林木所有权没有争议; 2)没有超过采伐限额; 3)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 | |||
| 所需材料 | |||
| 情形1:默认情形: 1、《《广东省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填写清晰。; 空白表格: 1)、广东省林木采伐申请表2017.6.19.doc; 范本表格: 1)、广东省林木采伐申请表(样式).pdf;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本人签名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机构的,要提交上级的法人证书和法人授权文件);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林权证或合同、协议等。; 4、《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原件2份、复印件0份 要求:1)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提交《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 2)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提交《广东省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 范本表格: 1)、伐区角规控制检尺测树记录表.jpg; 2)、广东省林木采伐简易设计.xls; 3)、广东省林木采伐告知书.jpg; 4)、伐区调查设计书.jpg; 5)、伐区位置图.jpg; 6)、伐区样圆每木检尺记录表.jpg; 7)、采伐作业设计表1.jpg; 8)、广东省森林采伐伐区调查设计书(范本).doc; 9)、广东省简易伐区调查设计.doc; 5、《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书》——原件2份、复印件0份 要求:更新采伐林木的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 6、《万分之一采伐范围示意图》——原件1份、复印件0份 要求:无; 范本表格: 1)、1比10000用地示意图.jpg; 7、《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交材料》——原件0份、复印件1份 要求:1)清除枯死树木,须提交防检站枯病死树鉴定意见; 2)因征占用林地涉及的工程采伐,须同时提交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时的申请表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3)如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同时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4)如属承包采伐、须提供承包山林协议书(协议书需附承包范围图); 5)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须提交林木采伐公示材料。; | |||
| 填报须知 | |||
| 无 | |||
| 窗口办理流程 | |||
| 1.申请。申请人到所在镇(区)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其中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窗口(B47、B48)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后,所在镇(区)和中山市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所在镇(区)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 |||
| 网上办理流程 | |||
|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电子版《不予受理决定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逾期不提交的,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受理后,中山市林业林业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所在镇(区)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 |||
| 行使内容 | |||
| 无 | |||
| 中介服务 | |||
| 无 | |||
| 结果名称 | |||
| 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 | |||
| 预约办理 | |||
| 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政府服务热线提出办事预约申请 | |||
| 办理时限 | |||
|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根据《广东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 办事窗口 | |||
| 林业局审批服务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B47、B48窗口) | |||
| 工作时间:工作日: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 |||
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0760-89817215、0760-89817216 | |||
交通指引: 1、始发线路:B10、035、091 。 2、途经线路:其中003、36路线途经博爱路“博览中心”站;024、030路线途经兴文路“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 | |||
| 收费标准: | |||
| 不收费。 | |||
| 物流快递 | |||
| 不支持 | |||
| 常见问题解答 | |||
| 办理依据 |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4)、《《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三条: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填写的采伐内容必须符合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不得漏填、涂改项目和虚开采伐数量; (二)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其中商品材发证总量不得超过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三)实行一小班一证制、一户一证制。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采伐森林和林木的,必须以地籍小班为单位发证;其他单位采伐林木的,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注明四至范围,不允许多小班一证或多户一证; (四)严禁跨年度使用指标或超越规定的权限发证; (五)禁止采伐国家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必须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委托所属公司、林场、林业工作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5)、《《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八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编制采伐限额单位为单位制定。市级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于上一年10月底前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逐级下达执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各地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为年度生产木材的最大限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时,不得突破。 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年度执行期与林木采伐的年度一致,即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在不突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前提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6)、《《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二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在《林木采伐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发证的理由,及时通知采伐申请者。有争议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交界地的林木采伐,在接到采伐申请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权属无争议后,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火烧迹地的林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7)、《《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8)、《《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伐区调查设计内容违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规程规定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申请采伐未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的征占用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 (五)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六)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验收不合格的; (七)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和更新验收不合格的。: 9)、《《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核发;市属国有林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三)驻粤部队由省军区核发;省、市属农垦场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向当地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指定专人核发,采伐指标应纳入当地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由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0)、《《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的所有者向当地有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三)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 |||
| 权限划分 | |||
| 1、权责划分(市级): 中山市林业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 2、权责划分(区、县): 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核意见后呈市林业局审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