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森动态 > 详情
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
2019年01月03日 00:00 | 来源:广东林业 | 分类:创森动态

  近日,广东省新修订印发《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绿色惠民力度,为规范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补偿资金使用绩效提供了制度保障。

  生态公益林

  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损失性补偿资金VS公共管护经费

  《办法》规定,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细分为损失性补偿资金和公共管护经费。

  其中,损失性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占补偿资金总额的80%,较原比例增加了5个百分点,进一步增强生态公益林惠民效应。

  公共管护经费是省、市、县、镇、村开展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的补助资金,占补偿资金总额的20%,公共管护经费主要聚焦养林护林,规范管理支出,进一步管好、护好全省的生态公益林森林资源。

  特殊区域补偿VS一般区域补偿

  《办法》规定,实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分区域差异化补偿,补偿资金分为特殊区域补偿资金和一般区域补偿资金两部分。

  特殊区域补偿资金是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以及民族地区、雷州半岛生态修复区、新丰江林管局管辖的新丰江水库库区给予补偿。

  一般区域补偿资金是对特殊区域以外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

  细化经费使用范围VS完善发放政策

  《办法》对各级林业、财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和管理、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等进行了规范完善。

  一是细化了管护人员经费的使用范围,严格要求资金主要用于护林支出。

  二是完善了集体统一经营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均分发放政策。对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人均补偿面积不足1亩/人的,可由集体议事决定或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将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到村委会或村民小组。